开云体育官网登录入口:【重磅】2025年度天然气领域新出台政策法规观察
发布时间: 2026-01-07 17:33:05    作者:开云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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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这一年,天然气行业持续呈现平稳的发展形态趋势,天然气行业在储气调峰能力增强、消费结构持续优化、市场化交易规模逐步扩大的同时,仍面临顺价机制不畅、基础设施配套支撑不足、安全运行压力增大等难题。此外,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持续加强,城镇燃气面临着价格、计量、安全、网络舆论、数字化转型等多方位挑战。

  在此背景下,国家及地方层面相继出台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的政策法规,从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管道运输价格机制完善、公用企业行为规范,到营商环境优化、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安全与特许经营监管等多重维度,推动法律环境加强完善。面对行业监管的持续强化与市场环境的深刻变化,行业企业应如何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适应监管新趋势?我们精选了部分有代表性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文件,与您共同回顾这一年的演进脉络。

  随着《能源法》的正式实施,为行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框架和战略指引,国家在天然气行业监督管理与市场化改革层面持续深化,一系列关键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制度基础。《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与《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作为《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共同构建起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高效统筹与公平开放的双重保障,推动形成全国“一张网”协同发展格局。近年来,随着反垄断监管对合规要求的精细化以及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公用事业企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压力,市监总局接连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为公用事业公司可以提供明确经营指引,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7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督管理,提升天然气管道运输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 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

  一是明确省内天然气管输价格由省级发改部门制定,原则上不再下放定价权限。从定价范围来看,城燃管道并不适用该《指导意见》,仍按配气价格体系进行监审。

  二是明确实行统一定价模式,破除目前很多省网公司一线一价甚至背靠背乱收费的乱象。鼓励在过渡期内引导管道经营企业优胜劣汰、资源整合,提升管网运行效率,最终实现“全国一张网”。

  三是明确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并对相关参数进行了修订。其中,天然气管道资产折旧年限统一延长至40年,准许收益率从固定上限模式转变为原则上不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对于跨省管道运输明确首次核定价格准许收益率按8%确定,后续动态调整。各省对于省内管输准许收益率也有出台一些规定,比如广东、湖南、河北规定按不高于8%原则确定,云南规定按不高于7%确定。《指导意见》要求采用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的浮动模式,该模式的转变,一方面确保收益率高于国债收益率,吸引社会投资;另一方面,近期10年期国债收益率在1.7%左右,相应省内管输收益率应在5.7%左右,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省内供气环节的管输费用将会降低。

  同时,《指导意见》再次强调减少供气环节,鼓励上游供气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开展直购直销。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不提供必要管道运输服务的“背靠背”分输站等供气环节,要加大力度清理取消。此外,《指导意见》要求管输企业不得以代输费和管道租赁费等名义,刻意规避政府定价;不可以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强制服务等变相提高管道运输价格。

  9月26日,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系油气管网监管领域出台的首个部门规章。较2019年发布的版本,此次《办法》从规范性文件升级为部门规章,标志着对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提出了更高的法治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增强了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原《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没有涉及行政处罚,导致在施行过程中影响了监管执法权威。新《办法》中针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9种情形和用户违反规定的5种情形增设了相应的罚则条款,标志着我国油气管网公平开放进入强监管的全新阶段。

  《办法》扩大了监管覆盖范围,明确监管范围不仅包括国家管网集团运营的油气管道、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设施,还包括油气央企、地方国企、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主体运营的油气管网设施。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城镇燃气企业、油气零售企业等能更加公平、高效地参与油气市场,将非公有制企业从此前的“旁观者”身份转变为“参与者”。

  除上述显著变化外,《办法》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用户注册具体办法、服务受理的条件程序、容量服务分配细则等制度,有助于提升公平开放服务水平。在信息公开方面,《办法》修改了信息公开条件。按照信息类别,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有关信息进行分级公开,同时区分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披露信息的方式。

  10月30日,为规范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市场相关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石油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较此前施行的《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相比,最大的亮点便是将石油和天然气纳入同一办法管理,新增“原油、成品油”的相关内容,旨在适应能源结构调整需求,同时对于能源规划也具体进行规范。此外还明确要求管网投资与运营业务必须与上游和下游业务分离,即管网企业不得从事原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进出口、生产销售等竞争性业务,从事原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进出口、生产销售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管道投资与运营业务。

  对于天然气供气企业,《办法》降低了企业的储气能力要求,从原来的10%降至不低于其年供气量的5%。但是,对于地方政府的要求也从原先的3天提高到5天。对于储气能力不达标的用户,《办法》要求落实可中断用户,并允许购买市场化储气服务和调峰服务。

  《办法》细化了推进管网管输和销售分开的要求,规定管输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条件成熟时实现产权独立。政府核定管输价格,确保设施第三方准入和使用,并明确支持上游企业和下游城燃、工业等用户间直购直销。

  12月19日,为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优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市监总局发布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简称《指南》)。

  《指南》对于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的具体价格行为所进行的指引,主要沿袭了《价格法》与国办函〔2020〕129号文的内容,对于水电气价格及工程安装及延伸服务收费行为过程中的明码标价以及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义务进行了强调。

  对于工程安装收费,《指南》明确了除了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本身,还包括其下属的工程公司、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指南》强调了公用企业的价格公示义务,明确工程安装收费包括公用企业及其下属的工程公司、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12月19日,为进一步落实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主体责任,提供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有效解决当前公用企业在计量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企业强化计量管理,规范计量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简称《指南》)。

  燃气计量争议频繁引发社会舆论关注,《指南》的发布,是计量监管持续发力下对水电气公用企业强化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合规指引,将有效引导并解决公用企业在计量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指南》明确了首次强制检定和到期轮换制度的具体要求,强调公用企业必须在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根据计量器具使用期限,提前制定和公布轮换计划,评估轮换风险,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有序开展计量器具轮换工作。

  《指南》对计量器具台账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要求公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计量器具台账,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确保每一个计量器具全程可追溯。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检定、入库出库、安装、轮换和报废台账等内容。

  在计量纠纷处置和风险检测方面,《指南》明确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投诉处理机制和计量舆情监测及快速响应机制,对于重大舆情事件应在12小时内向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天然气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亦离不开宏观政策环境的支撑与引导。2025年,国家在民营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价格治理优化等方面推出一系列具有广泛影响的法规政策,共同营造了更加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有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和行业良性竞争。这些政策对于天然气行业的发展同样具有深远的影响,同样需要保持密切关注。

  4月30日,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该法明确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审判阶段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指导意见》指出,审理招商引资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协议等行政协议类案件,要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依法公正解决投资收益分配、责任风险分担问题。在审理涉及水、电、气、热力等自然垄断行业的民商事案件时,要注意市场准入放宽合同效力的影响;涉及行政协议、行政许可等案件时,要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旨在应对市场竞争新问题(如数据侵权、平台规则滥用),完善法律规则,强化公平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权益,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此次修订重点聚焦不正当混淆行为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混淆行为,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或是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起混淆;经营者也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

  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包括能源行业在内的大型企业,新法还规定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2月28日,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作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配套规定,对条例中的内容予以细化,保障条例落实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实施办法》在限制准入、指定交易、重点扶持、选择性补贴等滥用行政权力违规干预市场情况较易发生的领域梳理形成66项审查标准,明确红线底线。

  三是明确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实施办法》明确起草单位应在起草阶段、政策措施内容基本完备后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不得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措施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四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渠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4月2日,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治理机制,国务院公布了《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涵盖价格改革、价格调控、价格监管等价格工作的各项领域,将深刻影响未来市场竞争秩序和重点领域的价格市场化改革。

  《意见》要求健全“四个机制”,即健全促进资源高效配置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创新服务重点领域发展和安全的价格引导机制,完善促进物价保持合理水平的价格调控机制,优化透明可预期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能源与公用事业企业应重点关注前两个机制对价格产生的影响。

  健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是构建制度完备、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能源资源与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价格市场化改革,让更多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要求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防止垄断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

  创新价格引导机制对国家重点领域和民生关切领域提出要求。对于能源资源领域,要求健全能源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天然气发电、储能等调节性资源价格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体系。对于公用事业领域,《意见》要求健全公用事业价格机制,促进公用事业可持续发展。

  8月20日,为进一步规范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提升项目运行质量和效益,持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由财政部起草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目前国内以燃气行业为主的绝大多数公用事业PPP项目正处于运营状态,《指导意见》对运营中的PPP项目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强调防止产生合同纠纷。《指导意见》强调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要增强契约精神,妥善处理合同期限内解约事项。PPP存量项目均已签订合同,“有合同依合同”是存量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二是强调降本增效、节约优先。《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开源节流。一方面,合理调整投资回报率、资金折现率等收益指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另一方面,切实提高项目效益,要求社会资本方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改进管理手段,提高项目运营专业化水平。

  三是要求加强项目运营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严格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并与政府付费挂钩,激励社会资本方提高公共服务产出质效,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对有收费的项目,既要加强收入管理,也要挖掘潜在价值。对可以收费但暂未收费的项目,可在充分论证后按程序实施,合理拓宽收入渠道。

  目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作为典型PPP项目之一,经二十多年来的蓬勃发展,也已逐渐从增量扩能阶段转入存量博弈阶段。《指导意见》对支持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将产生重要作用,保障社会资本能在提高公众服务的品质的同时,提升项目的运营质量和效益。

  各地结合区域实际,出台或修订燃气相关条例与管理规定,这些政策各具特点,体现出不同地区对于行业发展的理解和实践。这些地方政策同样需要予以关注,并把握其中的政策取向。

  2025年,福建、四川、湖北、上海、陕西等多个省市修订了其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其中不少条例在落实国家层面政策导向的同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燃气行业治理路径。比如,上海市创造地将条例名称删除“管理”二字,更加注重企业的自治。而在众多修订条例中,《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较此前版本修订幅度最大,亮点最多,我们选取了该《条例》作为地方管理条例的代表。

  除此以外,各地相继推出多项聚焦燃气安全、特许经营评估、配气价格管理及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政策文件。例如,《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以“安全管理”命名,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筑牢地方燃气安全防线;山东省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系统推动天然气全链条体制机制创新。这些地方实践既体现了对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也反映了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的治理思路,共同构建起上下联动、多层协同的天然气行业政策体系。

  7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修订。此次修订幅度非常大,整个《条例》体系大变,将原有的燃气安全一章删除融入到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用气管理、设施保护等章节内,贯穿燃气条例始终。《条例》对特许经营、工程建设、入户安检等诸多关键条款进行了修订,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重大亮点有:

  一是《条例》删除了燃气企业的组织施工建设权。此前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在该规定下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燃气工程建设可能涉嫌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条例》将燃气经营企业的此项权利彻底移除,新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安装施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二是将原来特许经营“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规定改为对尚未实行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由各地政府开展特许经营评估论证后自行决定是否实施特许经营。

  三是《条例》创造性地增加了对燃气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全程跟踪复查的规定。近年来,城镇燃气入户安检与用户整改落实不到位导致燃气事故频发,各地纷纷出台了关于复查后可以/应当停气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等规定。在现有的地方规定中,这是首次要求燃气企业应当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全程跟踪复查。

  四是针对此前的计量舆论提出了更高的计量管理要求,《条例》要求燃气表安装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首次检定,对于燃气表在居民室内的,燃气表、燃气表前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表后到燃气燃烧器具前的管道都由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存在计量争议时,燃气费偏差应按照有利于燃气用户的原则处理。

  除此以外,《条例》还将点供纳入城镇燃气管理范畴,在附则的用语释义中明确了直供概念,同时还对直供的更新维护责任做出了明确。此次修订后的《条例》亮点颇多,是今年诸多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修订中最具有地方特色的一部,势必将对四川省内燃气企业的经营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1月22日,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住建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以“安全”管理命名,着眼于燃气安全管理。《办法》涵盖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燃气厂站安全管理、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燃气用户安全管理、燃气作业安全管理、燃气安全应急管理和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其中重点内容有:

  一是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严格准入条件,对经营场所条件、燃气气源质量、用户服务及安全生产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燃气企业禁止进入或清出市场。鼓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可通过兼并、收购、合资重组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规模化经营整合。

  二是要求燃气企业完善管线地理信息系统(GIS)和管道日常巡查制度。推广利用智能化巡查方式,加装物联感知设备,实现信息平台监管。同时要求新建燃气管道应同步安装金属示踪线或电子示踪器。

  三是明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检服务的频次,居民用户每年至少1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至少1次,其中用气餐饮场所每月检查至少1次并可视情况增加。

  四是要求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管道切断装置、燃气安全软管。对于既有居民住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管道切断装置、燃气安全软管。

  4月29日,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江苏省发改委公布《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此次正式施行的《办法》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是《办法》在配气价格的制定原则上,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合理分摊配气成本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居民用气和工业、商业等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在计算配送气量时,对于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设计能力的,《办法》从原来规定的40%提高到50%,要求按不低于设计能力的50%计算确定。

  二是《办法》删除了关于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规定。由于江苏省2023年发布了《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1号),此次公布的《办法》较此前相比删除了此前详细规定的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规定。

  三是《办法》明确要求燃气公司不得故意瞒报、虚报信息,对违反者获得的不当收益,可在下一次价格校核时进行追溯。《办法》同时要求燃气公司通过企业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配气业务收入、成本、具体执行价格等相关信息。

  另外,《办法》亦对转供代输价格作出了明确,燃气企业之间的转供和为第三方提供代输服务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而不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

  5月16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升管道燃气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甘肃省住建厅发布了《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其中《办法》的重点内容有:

  一是《办法》将评估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张。除适用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之外,对已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燃气企业,《办法》也同样明确可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同时,《办法》也对评估的频率进行了明确,即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进行年度评估。

  二是对于评估结果的运用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办法》将75分作为合格标准,对于评估结果为75分以下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完成整改并在3个月内反馈整改意见,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评估。而若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评估结果仍未达到75分的,则将被依法处理。

  三是评估标准上,安全投入、生产管理和应急能力依旧占据评估分数的主要部分,在此基础上,《办法》在其中将“智慧燃气”所占分数的比例进行提升,对管道燃气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技术创新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十五)关于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体制机制改革推动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

  8月19日,为深化天然气体制机制改革,推动资源多元化供应,建设高效完备输送网络,增强市场发展活力,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进一步降低全省天然气利用成本,山东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体制机制改革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在上游方面,《实施意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国际LNG资源采购,锁定低价LNG资源。《实施意见》还鼓励上下游加强协商,除了签订中长期供气合同降低中长期资源价格,还鼓励降低偏差气量、额外气量成本。

  在中游方面,《实施意见》鼓励存量支线管网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纳入干线管网或城镇燃气管网。《实施意见》再次强调了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的分输站逐步取消,解决层层转输层层收费的问题。此前山东省在2025年8月还发布了《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明确“跨市管道同企同价,市域管道同市同价”的原则,同时对代输服务、专用直供管道和背靠背分输站供气环节的价格管理等要求进行了规定,《实施意见》与《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将共同推动山东省内天然气管输价格机制的高水平发展。

  在下游方面,《实施意见》强调以市、县为单位推进城镇燃气企业整合规范,逐步整合或淘汰规模小、效益差、安全投入不足和供应保障能力有缺口的企业。山东省曾于2019年出台直供政策,明确大用户年用气量5000万立方米以上,但该政策施行不到两年即废止。此次《实施意见》则放宽了直供气量要求,鼓励在尊重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对年用气量1000万方以上、靠近干线管网且具备直接下载条件的工业用户开展直供试点!实施特许经营的地方政府应就直供方式与特许经营企业协商,妥善处理直供与特许经营冲突问题。

  除上述政策法规之外,2025年度还发布了不少其他值得关注的政策法规。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于近期公布,将在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对未纳入城镇燃气管理范畴的行业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此外,《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也已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在当前公用事业反垄断监管持续加强的背景下,该《指南》即将正式发布,无疑备受关注。

  在地方层面,燃气政策百花齐放,许多地区对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如《上海市燃气条例》的条例名称删除了“管理”二字,湖北省在总结十堰爆炸的基础上修订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陕西等地也对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各地在天然气价格机制上也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如《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江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江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和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山西省内多地发布管道燃气主体专业化整合实施方案,在当前燃气规模化整合的浪潮下拥有相对应的参考价值。由于篇幅有限,上述政策本文不再赘述。

  总体来看,2025年天然气领域的政策法规进一步优化升级,呈现体系化、精准化与纵深化的鲜明特征。国家层面围绕价格机制完善、管网公平开放、企业行为规范等关键环节持续完善制度设计,地方层面则结合区域实际,在安全监管、特许经营评估、配气定价等方面开展丰富实践。这些政策不仅回应了当前行业在气价传导、燃气安全、反垄断合规等方面的挑战,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清晰的合规指引,共同推动了天然气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2026年,在“十五五”规划开局背景下,天然气行业将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市场体系,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与互联互通将持续推进。同时,随着数字化转型与绿色低碳转型加速,“智慧燃气”与安全管理技术的融合将成为政策支持与行业投入的重点。天然气企业应加强合规体系建设,探索运营模式创新,在保障能源安全与公共服务的品质的基础上,积极把握低碳转型与市场化改革带来的新发展机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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