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2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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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嫌疑犯不在犯罪现场(不在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够大)、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正常)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A项,解题关键词是“被害人”、“精神病人”。被害人是精神病,只有在嫌疑犯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时律师才有义务告知,A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属于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应告知的法定告知义务,无需告知,B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外地出差”。“嫌疑犯案发时在外地出差”属于“不在场”,应当及时告知,C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犯罪时刚满16”。“嫌疑犯犯罪时刚满16周岁”,已经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不够大”,律师无需告知,D错误。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暗恶势力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B项,累犯(包括特殊累犯)的法律后果:(1)应当从重处罚;(2)不能适用缓刑;(3)不能适用假释;(4)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对累犯不适用假释,没有例外。
C项,刑法第50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表明,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法院不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项,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暗恶势力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一个时间里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D项行为人属于特别累犯。
【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的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没有两届限制,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C项说法错误。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故D项说法正确。
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B项,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可见,AB错误。
CD项,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但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简言之,申诉、自诉没有顺序限制,可以“先申后自”,可以“先自后申”,也可以“又申又自”。可见,D正确,C错误。
A发现侦查人员杨某和耿某以欺骗的方法收集嫌疑犯供述,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除杨某和耿某以外的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B发现侦查人员伍某等人以引诱的方法收集嫌疑犯供述,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自行取证
D甲县检察院可派员参加甲县公安局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无权参与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活动
本题是对检察院侦查监督进行了综合考查,关于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主要规定在《高检刑诉规则》第72条、第552条,以及新刑诉的第19条。依据《高检规则》第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核检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直接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的最终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可知,A项中杨某和耿某以欺骗的方法收集的嫌疑犯供述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调查取证。A项正确。
依据上述法条可知,能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能自行调查取证。所以,B项说检察院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自行取证的说法错误。B项错误。
根据最新《刑诉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知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邵某有刑讯逼供行为,且导致嫌疑犯重伤的,可以立案侦查,而非应当立案侦查。C选项错误。
依据《高检规则》第55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可知D项说甲县检察院无权参与甲县公安局其他侦查活动的说法错误。D项错误。
第二,变造货币只有一种方式,也即在真币材料上小修小补。比如修改面额数字、出版年份数字等;
第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拼凑假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来论。
A项,将货币的碎片作为材料,加入纸张制成假币,这种手法已经是将原真币材料完全翻新,因此属于伪造货币。
B项,将真币也即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更多的金属货币,这种手法已经是将原真币材料完全翻新,因此属于伪造货币。
C项,使用假币罪(第172条),是指将假币作为线)对人使用,要求对方不知情。①用假币进行交易,属于使用假币。例如,购物、消费、还债、赌博、兑换外币。②将假币单向交付给对方,属于使用假币。例如,缴纳税款或罚款、冒充赃款上交、存入银行作为注册资本、赠送给不知情者。注意:没有交付使用而只是显示,不是使用假币。例如,将假币作为经济实力加以显示,不属于使用假币。(2)对机器使用假币。这里的机器是指自动售货机、自动存取款机。例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入假币换取商品,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都属于使用假币。
C项中,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是指将伪造的货币作为真币赠予他人,他人不知情,以为是真币,会花掉这些假币,导致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属于使用假币。
D项,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是相互独立的罪名,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
【解析】 所谓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或者以整个法律体系为背景来解释法律。因此,A选项显然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
在多种解释方法中,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与外国法律】;(6)客观目的解释。这个顺序表明,语义学解释即文义解释在适用顺序上,具有相对的优先性,所以B选项正确。
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某些法伦理性的原则扮演的正是这一个角色,所以,D选项同样正确。
就C选项而言,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第三,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可能会出现;因此,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F是不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的命题进行证成。但是由于所有的法律解释最终都是试图寻求特定案件的解决方案,因此必然会注重作为历史事实的案件之中的法律后果,所以C选项错误。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A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防卫应具有适时性。题中,防卫人已经制服了不法侵害人,表明不法侵害已结束,此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属于事后加害,成立事后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A项说法正确。
B项,在防卫适时性上,财产犯罪有个特例:行为人即使取得财物,但在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例如,甲使用暴力抢劫到乙的财物后逃跑,乙当场就追,追上后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致甲轻伤或重伤。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事后加害(事后防卫)。B项说法正确。
C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制止的是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只要求具有客观性,不法侵害人有很大的可能是故意、过失,并不影响其行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换言之,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和过失的不法侵害。
第一,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没有一点疏忽,由于不可抗力(如发生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主人没有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第四,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由于作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有观点认为,由于野生动物不存在需要保护的法益,不存在保护较益、损害较小法益的问题,所以反击它不是紧急避险。其实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蚊子咬人,拍死它,不算紧急避险,因为蚊子本身不存在需要保护的法益。但是,受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如花豹)存在需要保护的法益。即使是流浪狗也存在需要保护的法益(虐待这些动物的行为应受谴责便印证这一点)。生态环境需要保护,野生动物也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
本题中仅仅表述“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有些模糊,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C项说法正确,那么命题者想表达的应是第三、第四种情形。
D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制止的是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只要求具有客观性,不法侵害人有很大的可能是故意、过失,并不影响其行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换言之,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和过失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仍属于不法侵害,对其能够直接进行正当防卫。D选项说法错误。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解析】 《法官行为规范》第4条有关保持司法廉洁的规定中的第(3)项明确规定,正确地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所以A项金法官为原告推荐律师的行为是违背职业纪律要求的,故A项错误。
《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完全是无偿的。闻律师收取受援人交通费,同样违反了《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故B项错误。
依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第(5)项的规定,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方面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对公证员应予以警告处分。C项中,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其中“法学副教授”为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因此,此种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故C项错误。
D项中,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这是提高职业能力的活动,是法律职业人员社会责任心的表现,不违反有关规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个理论体系包含理论。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集体的主要代表曾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思想。判断下列哪一项不是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解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为代表的第三代集体确定的治国方略,不属于理论法律思想的内容,故D项符合题意,当选。A、B、C项均为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本题为法理学中常见的法谚理解型题目,准确理解法谚的核心含义是解题的关键。
“法无定法则无法”强调了法律应当具有必要的确定性,避免法律标准的随意变动和朝令夕改。从这个核心含义出发,只要选项符合强调法律应当具有确定性这个核心意思,即为正确选项,因此BC选项当选。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法律应当具有确定性和法律可以与时俱进之间并不对立,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世间没有完全不变的法律,绝对不变的法律只会带来教条主义的恶果,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本题中相对具有迷惑性的选项是D选项,法律的确定性确实主要强调了法律在形式上的稳定和权威(主要涉及形式法治的要求),但这与实质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并不矛盾,一个不完美的确定的标准也好过绝对没标准,实质法治的实现也不能建立在可以随意变动的法律体系之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是法治的一体两面,二者也一定不是对立关系,因此D选项错误。